張貼日期: 2024-10-04 12:58:33 點閱:171
一、函文摘要:
揆待遇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之立法意旨,係因依待遇條例施行前規定核敘薪級,可能衍生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以下簡稱中小學)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,於公立學校所敘薪級低於原私立學校所敘薪級之不合理情形,爰制定該規定,俾令公立學校敘薪結果與原私立學校敘薪結果一致,並未限制依該款規定核敘薪級時,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及依較高學歷辦理改敘之先後順序。
二、倘校內同仁有公文之情事,請於10月18日(星期五)中午前向人事室登記。